香港终审法院11月26日一致驳回政府就三起同婚伴侣的公屋和居屋居住权、拥有权与遗产继承权的上诉。 综合法新社和港媒报道,香港房委会以两起案件的同性伴侣并非异性配偶为由,拒绝接纳他们的申请,并指容许同性伴侣申请公屋和居屋,将削弱基本法第36条对香港居民的社会福利权利。 但终审法院认为,异性夫妇从未单独享有申请公屋及居屋的权利,基本法第36条并不排除平等条文的应用。虽然基本法第37条规定唯有异性伴侣享有宪法保障的婚姻权利,但不代表房委会的有关政策免受平等条文审视。 对于房委会辩称,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在公屋、居屋申请上不具可比性,因为异性夫妇才具有生育能力,可支持政府促进人口增长的目标,终审法院也拒绝接纳论点。法庭认为政策无关两者的可比性,政策本身没有因为生育能力及计划而加以区别对待。法庭表示,接纳家庭目的与房委会政策有合理关连,但裁定相关政策是不相称和不合理。 就同性伴侣在无遗嘱下的遗产继承问题,终院裁决指出,海外同性婚姻超越了纯粹同居的关系,与异性婚姻无异,裁定在相关条例上,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属合适的比较对象。 其中两起案件的原答辩人吴翰林2020年离世,转由配偶李亦豪代表答辩。李亦豪在社交网页表示,案件终于划上句号,感激法庭肯定吴翰林对同志平权的付出。 另一起案件答辩人因菲格(Nick Infinger)到庭听取裁决后表示感到开心,并称住屋是基本权利,裁决反映同性伴侣也有权一起居住,希望香港变得更公平,也期待香港为性倾向歧视立法,保障同性伴侣权利。 香港婚姻平权协会共同发起人邱铭诺对裁决表示欢迎,认为突显不同性倾向人士应得到保障,呼吁政府正视裁决。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去年10月驳回香港房屋委员会和香港律政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当地房屋政策排除同性恋配偶违宪的裁决,同时也裁定,认定同性婚姻伴侣拥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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