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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国税局发布关于合格生产性资产特别折旧补贴的指导意见, 并宣布将在《大而美法案》下发布拟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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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2026-25,2026年2月20日华盛顿讯 —— 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IRS)今日为纳税人提供了关于《大而美法案》中新增“合格生产性资产特别折旧补贴”的临时指导意见。 第 2026-16 号公告(Notice 2026-16)宣布,财政部和国税局将针对该法律中的一项新条款发布拟议法规。该条款允许纳税人选择对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投入使用的任何合格生产性资产,按其未调整的可折旧基础最高 100% 进行折旧扣除。 所谓“合格生产性资产”,通常是指纳税人在合格生产活动中作为组成部分使用的非住宅不动产。“合格生产活动”是指制造、化学生产、农业生产或炼制活动,这些活动对构成合格产品的财产进行实质性转化。 除其他要求外,特别折旧补贴仅适用于在 2025 年 7 月 4 日之后、2031 年 1 月 1 日之前投入使用的合格生产性资产。 该公告提供了以下方面的临时指导: �合格生产性资产与合格生产活动的定义 �如何确定合格生产性资产的特别折旧补贴金额 �如何以及何时作出将资产视为合格生产性资产的选择 �当资产不再符合合格生产性资产要求时,折旧追回规则如何适用在拟议法规正式发布之前,纳税人可依据第 2026-16 号公告中的指导执行。 财政部和国税局同时征求公众对该临时指导意见的意见,包括需要进一步指导的具体问题。意见应在公告发布后 60 天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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