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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国税局为申报碳捕集税收抵免的纳税人提供“安全港”规则
IR-2025-122|2025 年 12 月 19 日|华盛顿

美国财政部与国税局(IRS)今日发布针对碳捕集与封存税收抵免的最新指导意见。该税收抵免已在《大而美法案》中得到扩展和调整。《通知 2026-01》(PDF)为希望就2025 日历年度内捕集并在安全地质储存中处置合格碳氧化物的纳税人,提供了一项“安全港”安排。
安全港规则
具体而言,《通知 2026-01》为纳税人确定其是否符合资格以及可申报的抵免金额,提供了安全港。该安全港适用于在 2025 日历年度内,按照《国内税收法》第 45Q 条及其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将合格碳氧化物捕集并处置于安全地质储存中的情形。
根据安全港规定,如果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未能在 2026 年 6 月 10 日前推出用于 2025 报告年度的电子温室气体报告工具,纳税人可自行准备年度报告,并将其提交给具备资质的独立工程师或地质学家。该工程师或地质学家需对年度报告中所描述的碳捕集与处置活动进行认证,确认其符合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有效的相关温室气体报告项目要求,并按照本次发布的指导方式完成认证。
该通知同时告知纳税人,财政部与国税局计划在未来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45Q 条发布正式法规,其中将包括有关测量与核查标准的规定。在相关法规正式出台前,纳税人可依赖本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执行。
本次指导主要影响计划就2025 日曆年度内在安全地质储存中捕集合格碳氧化物而申报税收抵免的企业。
如需了解《大而美法案》中的更多税收条款信息,可访问 IRS 官网查阅《大而美法案》相关条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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