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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税局(IRS)更新有关企业利息费用扣除限制变更的常见问题
IR-2025-126 | 2025年12月23日
华盛顿 —— 美国国税局今日更新了《情况说明书 2025-09》(PDF)中的常见问题,内容涉及《大而美法案》(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对企业利息费用扣除限制(《国内税收法》第163(j)条)所作的调整。
自 2024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起,《大而美法案》对第163(j)条作出以下修改:
�允许纳税人在计算调整后应税收入(Adjusted Taxable Income)时,将已扣除的折旧、摊销或资源耗减费用加回。
�扩大平面图融资利息(floor plan financing interest)的定义,将任何被视为机动车的拖车或露营车纳入其中;该类车辆需具备用于娱乐、露营或季节性使用的临时居住功能,并设计为可被机动车拖曳或附着于机动车。
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起,《大而美法案》进一步对第163(j)条作出以下修改:
�明确规定:适用第163(j)条限制的企业利息费用,包括在该纳税年度内发生并资本化的任何利息,但根据第263(g)条和第263A(f)条资本化的利息除外。
�在计算调整后应税收入时,排除美国股东根据第951(a)条、第951A(a)条和第78条计入的受控外国公司(CFC)收入项目及其相关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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